藏品資訊
典藏號
CSH000874
近六十年監察制度的回顧與前瞻
內容描述
我國監察制度導源於御史及諫官制度,自秦漢之御史制,隋唐之臺諫制,以至明清之都察院制,歷經各代之演變,其制日臻完備。1912(民國1)年臨時約法規定國會彈劾權由參議院行使,後制定國會組織法,彈劾權由參眾兩院行使,1916(民國4)年袁世凱修正臨持約法,以立法院對總統行使彈劾權,由大理院審判,以肅政廳對國務員及一般官吏行使糾彈權,而由平政院審理之。1916(民國4)年袁氏倒斃,自黎元洪繼任總統至曹錕被囚,彈劾權仍均由國會行使;國民政府時代依據 國父五權憲法之主張,監察權由監察院獨立行使,其主要職權包含同意、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前四者由監察委員行使,審計權仍由審計部行使。而監察權之獨立行使,對於澄清吏治,整飭紀綱,有其功效,實為一種良好而進步之政治制度。惟監察應嚴正行使職權,樹立廉能政風,注重領導與解決困難,而不要消極的挑剔與責難。
資料類型
出版日期
主題
作者
出版者
國防研究院
出版地點
台北市
版本
原件
語言
中文
補充
學號:11645
封面列有:本院資料請勿轉借轉載
數量
20
單位
尺寸
25.3X17.4
裝訂
平裝
保存狀況
完整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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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我國監察制度的沿革
第二章 民國初年的國會監察(彈劾)制度
第三章 國民政府時代的監察制度
 第一節 監察院成立經過
  一、軍政府時期的監察院
  二、訓政時期的監察院
 第二節 監察院的地位
 第三節 監察院的組織
  一、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
  二、監察院會議
  三、秘書處及參事處
  四、各區監察使署
  五、戰區巡察團
  六、審計部
 第四節 監察院的職權
  一、主要職權
    (一)彈劾
    (二)糾舉
    (三)建議
    (四)審計
  二、輔助職權
    (一)人民書狀
    (二)巡察與視察
    (三)查詢與調查
    (四)監試
第四章 行憲後的監察制度
 第一節 監察院的地位
 第二節 監察院的組織
  一、監察委員與院長副院長之產生
  二、監察院會議
  三、秘書長及事務幕僚機構
  四、各委員會
  五、各區監察委員行署
  六、審計部
 第三節 監察院的職權
  一、主要職權
   (一)同意
   (二)彈劾
   (三)糾舉
   (四)糾正
   (五)審計
  二、輔助職權
   (一)人民書狀
   (二)巡查
   (三)調查
   (四)監試
第五章 監察制度的前瞻
 第一節 監察院組織及職權的檢討
  一、秘書處及委員會組織應予健全
  二、監察職權之行使應加改進
   (一) 同意權應慎重行使
   (二) 彈劾與糾舉之對象應加以劃分
   (三) 糾彈案提案人及彈劾案審查人數應予改定
   (四) 糾正權應嚴守分際加強行使
   (五) 改進調查技術加強調查效能
 第二節 審計部組織及職權的檢討
  一、審計部組織應予調整
  二、審計業務亟應改革以配合全面革新
   (一) 注重施政績效之考核加強各機關財務責任
   (二) 減少事前審計加強事後審計推行綜合審計
   (三) 增列授權條款因應非常時期情況
   (四) 簡化監標監驗程序配合經濟發展
 第三節 監察及審計工作的展望
  一、嚴正行使職權樹立廉能政風促進全面革新
  二、推行綜合審計簡化程序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第六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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