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資訊
典藏號
CSH000798
「我國文職人事制度」報告提要
內容描述
本文講述以文官—亦即西方國家所稱之Civil-Service為主,兼及國營事業人員。現在通用「公務人員」一詞,其含意廣狹不一。刑法第十條:「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依此一法例解釋,民意代表亦包括在內,其含意最廣。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監察權行使的範圍,及於大小百官,但不包括民意代表。其涵義較狹。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此處公務人員之涵義為最狹,不僅不包括民意代表,亦不包括政務官及其他不經考試任用之人員。至於政務官之定義如何,迄今尚無法定的解釋。本報告中之公務人員,係指一般所稱的事務官,政務官不再其內。事務官以考試任用為原則,但亦有小部份可以不經考試。至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雖亦屬公務人員範圍,但其人事制度,另成系統,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以考試為骨幹的文官制度,在中國上溯源唐,有長久的歷史,近世歐美各國之人事制度,其原始即採自我國。此一優良制度,無論在君主政治或民主政治,均有極大功用,故 國父將其列為中央五權之一。不過,現行人事制度與以往君主時代的文官制度,因政體不同,時代不同,制度的基礎即其功用亦均有所不同。
資料類型
出版日期
主題
作者
出版者
國防研究院
出版地點
台北市
版本
原件
語言
中文
補充
課號:1205
封面列有:本院資料請勿轉借轉載
數量
18
單位
尺寸
25.4X17.5
裝訂
平裝
保存狀況
完整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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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報告提要
一、考試權及其組織
二、公務人員之考試
三、公務人員之任用
四、公務人員之考績
五、公務人員之待遇
六、公務人員之新陳代謝
七、公務人員之懲戒
八、公務職位分類制度
九、公營事業機關之人事制度
十、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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