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資訊
典藏號
CSH001101
我國憲法與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之研究
內容描述
蒙古之盟旗制,與省縣不同,且行之既久,已成為蒙古同胞所必欲維護之一種地方制度。故民國成立以來,凡屬有關法律或保障之專條專款,期與蒙古人共信共守,以臻國家於長治久安。國民政府對蒙古的一貫政策,向來著重扶植,國父孫中山遺教中有:「自決自治」之昭示, 蔣中正院長訓詞中有:「積極扶助其自治能力和地位」之訓示,但所謂「自決」,並非許可其依附外國,而「獨立」於中國之外。外蒙在蘇俄控制與促使之下,雖曾「獨立」,但既為我國領土,亦不能棄外蒙古同胞於水深水熱之中,而不予拯救,故應戮力規復,自不待言。國民政府從大陸撤退前,內蒙各盟旗之自治,已具規模,如能將盟旗省縣並存地區,劃清其界限,實行單元行政,避免事權衝突,則盟旗與省縣間之合作,必可日臻緊密,而大有益處於地方。盟旗制度,係以旗為地方行政單位,盟設盟長,旗設札薩克,盟旗政府及盟旗民代表會議之組織,自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公布後,已然準備好,但未來還是必須參酌現行法律,針對地方實際情形,制定新法,以促進憲法之實施。
資料類型
出版日期
作者
出版者
國防研究院
出版地點
台北市
版本
原件
語言
中文
補充
學號:716
封面列有:本院資料請勿轉借轉載
數量
14
單位
尺寸
26X19
裝訂
平釘
保存狀況
完整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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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有關法令
 第一節 關於「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方面者
 第二節 關於「五五憲草」方面者
 第三節 關於「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方面者
 第四節 關於「解決蒙古自治問題辦法原則八項」方面者
第二章 地方行政區劃
第三章 內蒙要求自治之始末
 第一節 盟旗省縣並存形成雙軌政治
 第二節 自治之進行及其結果
第四章 淪陷後之內蒙
第五章 外蒙應重歸祖國
 第一節 外蒙之淪陷與規復
 第二節 外蒙淪陷後之行政區劃
第六章 自治之背景及其限度
 第一節 自治背景
 第二節 自治限度
第七章 現行治蒙政策
 第一節 憲法中之規定
 第二節 國父遺教
 第三節 院長 訓示
 第四節 本黨主張
第八章 自治制度之建立
 第一節 外蒙部份
 第二節 內蒙部份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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